公共租赁住房,简称“公租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简称“公租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符合条件的本区中等偏下收入、低收入及低保的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各年度公租房准入标准按照区公安、统计、民政等部门结合实际提供的有关数据计算确定
具有本区城乡户籍(不含购房入户),现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属于无房户或不足以满足基本居住条件的本区城乡中等偏下收入、低收入和低保的住房困难家庭。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及资产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和乡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32450元/年)的80%以下,确定为25960元/年、家庭总资产456482元以下。
应持全日制大专以上(含大专)院校毕业证,在本区与公司(含企业和机关事业等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3年以上,持有人事部门报到证或在本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1年。其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为25960元/年以下、家庭总资产456482元以下,共同生活的亲属在本区无自有私房和未租住公有住房。
在本区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在本区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3年以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为25960元/年以下、家庭总资产456482元以下,共同生活的亲属在本区无自有私房和未租住公有住房。
家庭成员在本地无自有私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申请人属于在本区行政区范围内的国家、福建省、福州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且已转正定级的在编工作人员。
配租标准按照申请家庭人口确定为:一人户配租45平方米户(套)型,二人户配租55平方米户(套)型,三人以上(含三人)配租65平方米户(套)型。
(一)线下申请渠道。合乎条件的申请家庭可在工作日前往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片区管理局提出申请。
(二)线上申请渠道。申请家庭可通过手机下载安装“公租房”APP,经申请人合法有效的身份信息实名注册账号后提出申请。(后续将陆续开通“闽政通”及“平潭通”线上申请渠道)
(一)按要求填写的《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附件1),申请人亦可在手机下载安装“公租房”APP或登录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管委会门户网(),搜索“平潭公租房申请审批表”下载审批表;
(二)户口簿、共同生活的亲属身份证明(身份证正反面复印或出生证明等)、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调解书、丧偶提供死亡证明或销户证明等)复印件一式一份;
(三)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有固定工作单位的,需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个人收入证明》、离退休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示的领取离退休费的有关凭证;
(四)非本区城乡户籍家庭提交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共同生活的亲属在本区的《居住证》或《暂住证》、缴纳社保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与本区工作单位签订的,提供劳动(聘用)合同、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公务员(参公人员)录用证明;
1.特困、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低保、低保边缘证明;
(七)其他有关证明(如:残疾证复印件、退伍军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所属群体的相关证明)。
根据各申请对象的登记意向,结合我区房源情况对符合公租房保障资格的轮候家庭以租赁的方式开展实物配租。按照选房规则,在同等的条件下,以申请人的申请时间先后顺序进行配租。
公租房配租对象顺序依次是本区居民的特困家庭、低保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中符合下列保障家庭类型的,予以优先配租。
申请成员为夫妻2人或单身的,配置一房型住房;其他合乎条件的家庭,配置两房型住房。
(一)申请家庭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其中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且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对象需根据实际的需求登记意向小区,后期将在意向小区内进行轮候配租安排;选择服从调剂的申请对象,在意向小区无房源情况,可在有房源小区内进行统筹、轮候,选择不服从调剂的申请对象,只能在意向小区轮候。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共同生活的亲属有全资或合资工商注册公司(含认缴制)、个体户的,其注册投资的金额超过当年的准入标准不可以申请公租房。(工商信息需如实填报并提供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出示的股份金额证明,申请时未按照实际申报,经后续查出的,一律按照瞒报行为处理,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
(四)拥有汽车的家庭能申请公租房,车辆总价(含税)不超过20万,且车辆价格计入其家庭总资产,家庭总资产符合当年准入标准的,即可申请,反之,则不可申请。(车辆信息需如实填报并提供机动车登记证、购买发票或购买合同复印件,申请时未按照实际申报,经后续查出的,一律按照瞒报行为处理,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
(五)申请人需对所填报的内容及所提交的有关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任何一个时间里被查出有弄虚作假、瞒报、故意隐瞒的情形,将被取消申请家庭的承租资格,依照相关规定处罚并收回所承租房屋,造成的相关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并且全体申请共同生活的亲属5年内不能再申请保障性住房。
(六)关于申请户享受租赁面积租金优惠政策,一人户在45㎡以内租金按照核定标准收取,超过45㎡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收取租金;二人户在55㎡以内租金按照核定标准收取,超过55㎡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收取租金;三人户(及以上)在65㎡以内租金按照核定标准收取,超过65㎡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收取租金。
1.具有本区城乡户籍,虽在我区无房产,但在福州、厦门、泉州等城市有房产的;
2.申请之日前5年内共同生活的亲属有房产交易行为(含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的,交易时间以房产登记机构交易登记时间为准;(因重大疾病问题导致经济特别困难而转让的除外,须提供对应证明材料。)
3.申请共同生活的亲属已享受过拆迁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集资房、解困房、房改房等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或正享受拆迁安置过渡费的;
(一)保障家庭应自觉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和租赁合同,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规范使用承租的住房,按时交纳租金,积极努力配合有关部门、机构开展的监督、审查等工作。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由公租房产权部门收回公租房:
5.擅自装修或改变房屋结构、破坏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或进行赔偿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及其它相关联的费用或累计2次逾期缴纳租金;
9.拒绝向有关部门申报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和财产变动情况或者申报不实的;
家庭财产指的是共同生活的亲属拥有的全部财产,最重要的包含存款、机动车辆、有价证券、生产经营性单位股权及其他各类非住宅等财产。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以申请共同生活的亲属拥有的私有住房的合计建筑面积除以申请共同生活的亲属人数计算确定。
Q:我是平潭户籍目前没有房产,但是正在享受政府发的拆迁安置过渡费,我还能申请公租房吗?
A:申请共同生活的亲属已享受过拆迁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集资房、解困房、房改房等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或正享受拆迁安置过渡费的不得申请公租房。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岚综实管办〔2014〕30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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